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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粮食和储备局2023-12-19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台球俱乐部位于被告某某娱乐会所的上方,系上下楼相邻关系。被告某某娱乐会所系从事歌舞娱乐场所,安装有大量音响设备,场所未对顶部(天花板)采取隔音措施,其经营时间一般为21时至次日凌晨。经法院委托监测机构对被告某某娱乐会所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振动进行检测,发现因该娱乐会所噪音影响,导致某某台球俱乐部的室内噪音值均较大幅度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夜间限值。某某台球俱乐部认为某某娱乐会所在经营中发出的噪声形成了噪声污染,影响其经营活动,遂向法院提起噪声污染侵权诉讼,要求该娱乐会所立即停业或采取整改措施停止噪音污染,并赔偿经营损失。

  二、调查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某某台球俱乐部不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但结合被告某某娱乐会所系从事歌舞娱乐行业,经营场所有大量的音响设备,且经营场所的天花板未采取任何隔音措施等情况,娱乐会所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确实对台球俱乐部造成了影响,构成了噪声污染侵权,故判令某某娱乐会所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天花板等隔音措施整改,消除对某某台球俱乐部噪声污染影响。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相邻关系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妥善处理。构成相邻污染侵害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相邻关系人有弃置或者排放行为;二是该污染排放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或超出正常忍受限度。相邻污染受害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四、典型意义。

  噪声污染已成为世界公害之一。从2003年开始每年的4月16日正式确定为“世界噪音日”。近年来,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及使用权人之间,因噪音等不可量物侵害所导致的纠纷频频发生。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既是相邻关系人又是经营者,案件的妥善审理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在生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国家规定,切实维护群众“安宁权”,并兼顾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对警示和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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