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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妇联2023-12-05

  案例简介

  小辰是一名小学四年级学生,父母靠养殖螃蟹为生,家庭经济并不富裕。2 022 年4月,小辰用妈妈的手机上网课,课间被一则网络游戏广告吸引,下载了一款网络游戏直播app,一下子沉浸其中,并参与游戏主播打赏几十次,共花费2.2万元。父母发现后,立即要求直播平台返还打赏钱。但直播平台以不知道小辰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使用手机支付应该得到家长允许等为由,不同意退回打赏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辰的网络消费行为均发生在每日7时至8时、19时至21时之间,而该时间段与小辰每日网课的开始、结束时间相近,说明小辰具有以上网课为由使用其母亲手机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小辰妈妈为方便记忆,长年将微信支付密码张贴在卧室墙上,从而小辰能够轻而易举完成微信支付。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小辰实施的网络游戏直播打赏行为应当是在其父母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法院认定,小辰处理50元以下金额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因此判决小辰与游戏直播平台网络买卖关系中50元以上部分无效,判令被告返还50元以上部分,共计1.3万元,其余部分因为均系50元以下打赏,法院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律师建议

  本案中,小辰实施打赏行为时已经年满10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打赏行为应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法院认定50元以下的网络打赏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应属有效。而50元以上的部分,如一次打赏500元的行为则明显超出了其可以自行处分的范围,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他的父母同意或者追认,如果其父母不同意或者不予追认,则网络打赏行为无效,网络平台应予以返还。

  上述案例中,孩子因网络打赏造成经济损失,父母监管不到位是重要原因之一, 加上一些未成年人自制力较弱,不懂得游戏中的套路 ,而网络运营商为了商业利益,往往都会默许纵容 网络打赏行为,导致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打赏产生的民事纠纷时有发生 。

  作为家长,要尽量减少孩子们刷手机、玩网络游戏的时间,避免因网络打赏带来损失。但是强行没收手机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甚至会令孩子出现叛逆,与父母产生冲突。作为父母,平时应该多与孩子们沟通交流,增加亲子时间、用心陪伴并带孩子参加实践活动 。 良好的家庭关系 给孩子最好的滋养,给孩子创造一个和谐、稳定、安全的家庭氛围, 避免孩子沉迷网络游戏。 最好的家庭教育是言传身教, 家长们也要以身作则,在家里、在孩子面前尽量少用或不使用手机,给孩子树立榜样,将孩子们的注意力集中到文化、艺术、体能等方面 。即使孩子已经沉迷网络,也不可采取“以暴制暴”的手段,提高有效陪护 ,才是对孩子最有用的“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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