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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民政局2024-03-27

  【案情简介】

  何某与郭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轿车和越野车各一辆。2017年4月何某经医院诊断患病。2017年下半年,何某向xx市xx居委会申请办理贫困户、低保户。为顺利办理低保,何某先后注销其名下的个体零售商店,将其名下的越野车变更至郭某名下,将其名下的轿车转移登记至王某名下。11月,何某签署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承诺书》,与郭某登记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后何某将xx市住房转移至郭某名下。12月,何某的低保申请获得批准。截止案发,何某共获取低保金、医疗救助款、临时救助款共计29000余元。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一审、二审认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国家低保金、救助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何某明知其不符合办理低保条件,并通过离婚办成低保,同时为顺利办理低保,何某采取了一系列转移、隐瞒财产状况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资金的主观故意。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典型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救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认定,事关国家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落实,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假低保户”的存在,不仅浪费了国家资源,严重影响救助资源的公平分配,还会影响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导致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无法及时得到支持。莫违法,违法必追究!像案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转移、隐瞒财产状况等方式申领了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不但要全部退回已骗取的钱款,还要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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