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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关于征求《无锡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无锡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敬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24102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1.传真:0510-81825274

2.电子邮件:wxsfjlfc@163.com

3.信函: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0号楼7楼,邮编2141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

 

无锡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三章 飞行服务

第四章 应用推广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了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低空经济,是指以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航空器研发、生产、销售以及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飞行保障、衍生综合服务等领域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经济形态。

第三条【发展原则】 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安全有序、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空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低空经济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市支持政策,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低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空管协调】 市人民政府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确定并公布本市低空飞行适飞空域和管制空域范围,建立健全本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协调机制和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运行的日常工作,推进与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场景拓展、低空空域管理、飞行服务保障等低空经济发展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航空事业发展管理机构实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低空装备生产等相关的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数据管理、市场监管、体育、邮政管理等部门和气象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低空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专家咨询】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低空经济专家委员会,为低空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技术、安全等咨询服务。

第八条【行业协会】 鼓励和支持低空经济领域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产业促进会、产业联盟等社会团体的建设和发展。

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产业促进会、产业联盟等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相关团体标准和管理规范,反映合理诉求和建议,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行业协会在市场拓展、争议协调、普法宣传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区域协同】 积极融入长三角、环太湖等区域低空经济一体化发展,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低空飞行应用和低空飞行管理等方面推动形成标准统一、兼容共享、联动协调的区域统筹发展机制。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条【建设分工】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并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标准。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低空经济发展需求,推进辖区内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鼓励采用土地综合开发的方式推动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建设内容】 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下列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

(一)航空器起降、中转、停放、能源补充、飞行测试、维修保养,货物装卸、乘客候乘等低空飞行物理基础设施;

(二)通信、导航、监视、反制、气象监测等低空飞行信息基础设施;

(三)低空飞行监管运营服务平台;

(四)其他低空飞行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基础设施规划】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编制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编制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规划,应当坚持因地制宜、集约利用原则,做好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在符合经济、技术、环境可行性论证的城市核心商务区、交通枢纽站点、医院、旅游景点、市政公园、学校等区域,应当规划布设低空飞行物理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物理基础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规划布设的附属低空飞行物理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低空飞行起降、货物装卸等基础设施纳入规划审批简化程序管理。

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用于警务活动和应急救援的临时起降场所。

第十四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市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和气象等机构应当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推进低空飞行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实现通信网络对低空空域的全覆盖,适度扩大低空无线电使用频段。

第十五条【基础设施维护】 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开展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维护保养,保障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三章  飞行服务

 

第十六条【空域规划】 市人民政府根据低空经济发展需求组织编制低空空域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低空空域划设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数据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低空数字空域图。

第十七条【空域管理方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范围内的低空空域资源使用需求,遵循安全有序、统筹配置、高效使用的原则,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制定低空空域管理方案。

第十八条【低空飞行监管运营服务平台】 低空飞行监管运营服务平台应当与上级低空飞行监管运营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并与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气象等机构的相关平台进行数据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低空飞行监管运营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飞行计划申报和处理;

(二)空域、航路、气象等飞行情报服务;

(三)通信、导航服务;

(四)飞行监视、告警;

(五)协助搜寻与救援;

(六)部门联动信息通报;

(七)飞行数据收集整理分析;

(八)运行风险评估;

(九)其他低空飞行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飞行申请】 从事低空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提出申请。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市低空飞行申请服务体系,完善服务管理措施,推进飞行申请便利化。

第二十条【飞行数据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低空飞行数据保管机制,推动基于应用场景的数据分析,逐步实现飞行数据的资产化发展。

 

第四章  应用推广

 

第二十一条【场景要求】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形成丰富多元、满足不同需求的低空应用场景,促进低空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探索低空飞行在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第二十二条【空中交通】 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客货运输发展,构筑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中短途航线网络,建立多层次低空物流枢纽体系。

支持开展核心商圈、机场、火车站、物流园区、港口、景区间的低空多式联运业务,推动融合运行。

支持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快递、即时配送等物流场景的应用。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探索中、大型载货低空航空器在运输机场异地货站、江海航运物资补给中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医疗救护】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低空飞行在医疗救护、医疗配送等领域的应用。

支持医疗检验中心、血站与重点医院之间血液制品、检测样品、供体器官等的低空医疗配送场景应用。

第二十四条【应急救援】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快低空应急救援网络和应急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部门、医疗机构、低空运营企业之间的联动救援机制,加强低空飞行在应急处置、消防救援等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文体旅游】 文广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文化、体育、旅游场景应用。

支持低空飞行营地、基地教学、无人机商业演出、低空体育运动等文体场景应用发展。

支持依托本市旅游资源,拓展空中观光、航拍航摄等特色旅游场景。推动与周边城市旅游资源融合延伸,促进太湖、长江、大运河等区域低空旅游协同发展。

第二十六条【公共服务】 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深化在公共安全监管、道路交通管理、国土资源勘查、工程测绘、环境监测、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河道治理、农林植保、禁渔禁捕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综合运营服务商】 鼓励成立低空飞行综合运营服务商,开展多场景、规模化的综合服务。鼓励按需购买低空公共服务,建立与运营商合作共赢的商业模式。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产业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水平和禀赋条件,结合全球低空经济技术、产业发展趋势,围绕低空经济核心产业,制定本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规划。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产业基础和特点,推动低空经济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产业集群。

第二十九条【产业发展方向】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通用航空器、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整机制造、航电及动力系统、飞行感知、反制及特种用途设备等低空经济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产业促进与协同】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完善低空经济产业生态,支持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发展,积极引进和培育低空经济龙头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与低空经济龙头企业配套协作。

鼓励和支持集成电路、物联网、大数据、新材料、人工智能、数字孪生、云计算等产业与低空经济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企业向低空经济领域兼容转产。

第三十一条【服务机构】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低空经济创新研发、检验检测认证、产业投资、企业培育等方面的载体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低空飞行适航审定服务能力建设。

第三十二条【产业园区】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结合特色优势,统筹推进低空经济产业特色园区规划和开发建设,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综合服务。

第三十三条【推动创新】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区域禀赋,推动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创新,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基础研究、应用拓展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健全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

第三十四条【技术攻关】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对整机制造、飞行控制、航空电机电控、飞行仿真、低空数字底座、无人机安全、反制以及抗干扰等领域的核心技术攻关。

第三十五条【创新载体】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快低空经济领域高水平科研及产业转化平台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载体。

第三十六条【标准制定】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低空经济领域相关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发展,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牵头或者参与制定低空经济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支持依法制定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七条【要素支撑】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低空经济产业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土地、科技、人才、知识产权等政策,推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资金支持】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区联动的资金保障机制,发挥各项产业发展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融资租赁等各种方式参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链上企业的投资力度。

发展改革、财政、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低空经济企业和发展应用项目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贷和保险服务。

第三十九条【人才保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需求,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评价与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及紧缺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人才在住房保障、健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开展低空经济相关支撑学科建设。鼓励企业和高等学校共建人才培养和实训基地。

第四十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自主创新、联合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交流合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和业态孵化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

支持在本市举办低空经济产业相关论坛、会议、赛事及其他交流活动。

第四十二条【试点示范】 积极争取城市空中交通试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民用无人机试飞运行基地等低空经济相关试点示范项目。

支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组织开展跨区域、多场景、多机型的水陆空融合飞行活动,建立全空间立体交通体系和城市场景下的融合飞行标准。

市人民政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区域设立民用无人机试飞运行基地,为企业提供产品测试、试飞验证等服务。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三条【监管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加强对低空飞行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提升低空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十四条【主体责任】 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低空飞行活动依法需要经过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批准或者备案的空域范围、飞行时间及航线内进行。

在本市从事低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接入低空飞行监管运营服务平台,接受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联合监管制度,构建安全评估机制和运行安全管理体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低空飞行违法行为,对低空飞行事故开展联合处置。

出现飞行异常情况时,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处置,并服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指令;导致飞行安全问题的,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

第四十六条【应急管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从事低空飞行航空器的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信息互通、协同配合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第四十七条【定责依据】 机载设备、通信设备、低空飞行监管运营服务平台等记录的航空器运行状态以及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应当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数据安全】 从事低空飞行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采集和处理数据,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国家安全数据以及个人隐私数据泄露、丢失和损毁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投保保险】 从事低空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鼓励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投保其他商业保险。

第五十条【反制设备】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航空器反制设备。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xxxxx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无锡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送审稿)的说明

 

根据《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制定《无锡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送审稿)》的必要性

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发展新质生产力作出一系列部署,强调要打造生物制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202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点提到了“积极打造生物制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增长引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也明确指出要“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更加肯定了低空经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地位。

低空经济是依托低空空域资源,以民用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为牵引,以各类技术融合创新为驱动,辐射带动相关领域和产业链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具有明显的新质生产力特征,是事关未来核心竞争力的新型产业体系,对于拉动国内消费、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并且蕴藏上万亿元的经济规模,必将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发展低空经济的战略部署,市委市政府召开了无锡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会,把低空经济作为我市首批“5 x未来产业”进行战略布局,明确将无锡打造成为长三角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高地和全国低空经济创新示范区。市委市政府对开展低空经济地方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无锡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也将加快推动低空经济地方立法列为重要任务。

继《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发布以来,国内已有多个大中城市启动了低空相关地方立法。在当前背景下,我市开展立法,是贯彻落实加快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的要求,是营造低空经济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创新发展的需要,也是破解我市低空经济发展堵点痛点问题的必需,还将为争取低空领域相关试点示范牌子提供加持,具有突出的现实必要性。

二、《条例(送审稿)》制定依据和过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中央文件,参考了《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湖南省通用航空条例》《四川省通用航空条例》等立法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还借鉴吸收了成都、苏州、合肥等地区目前立法阶段性成果中的有益规定。

2024年初启动《条例》立法调研,5月启动起草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组建了起草小组,并委托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作为立法咨询机构。进入部门起草阶段以来,在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法制工委和市司法局等的指导下,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座谈、考察等调研活动20余场次市(县)区政府、市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及重点企业等的意见,形成了目前的《条例(送审稿)》。

三、《条例(送审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送审稿)》共八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设施、飞行服务、应用推广、产业发展、促进措施以及安全保障等。

(一)关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

《条例(送审稿)》对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推进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对市政府统筹推进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内容作出了明确;二是对基础设施规划编制的主体、原则以及重点规划布设设施的区域作出了规定;三是区分物理基础设施和信息基础设施,对相关建设要求作出了明确。

(二)关于低空飞行服务

《条例(送审稿)》结合当前国家空域改革进程,按照低空空域协同管理的方向,在地方事权范围内作出了相关安排:一是对低空空域规划编制和空域划设信息公布作出规定,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制定低空空域管理方案;二是对低空飞行监管运营服务平台及其功能作出规定;三是对低空飞行活动申请和飞行数据保管等作出安排。

(三)关于低空应用场景

《条例(送审稿)》明确指出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形成丰富多元、满足不同需求的低空应用场景。在空中交通方面,提出了推动低空客货运输发展,建立多层次低空物流枢纽体系的要求,并支持开展低空多式联运业务,推动融合运行。在救护救援方面,专门就医疗救护和医疗配送作出规定,并强调了加强低空飞行在应急处置、消防救援等领域的应用。此外还对文体旅游、公共服务的场景应用提出了要求和指引,对开展低空综合运营服务给予了鼓励。

(四)关于低空产业发展

《条例(送审稿)》对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提出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了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编制要求,规定各板块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集聚发展;二是提出了我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市既有优势产业向低空经济领域兼容转产给予了鼓励支持,引导增创比较优势;三是支持包括适航审定服务的检验检测认证等低空经济载体建设,对低空经济特色园区建设提出要求。同时,《条例(送审稿)》要求政府推动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创新,支持对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展开攻关,要求加快高水平科研及产业转化平台建设,支持低空经济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发展。

(五)关于促进措施

《条例(送审稿)》在立法层面对《无锡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有关任务和要求予以固化,从要素支撑、资金支持、人才保障、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试点示范等方面作出了指引。其中资金支持方面,要求发挥各项产业发展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低空产业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为低空领域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贷和保险服务;试点示范方面,明确提出积极争取城市空中交通试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民用无人机试飞运行基地等低空经济相关试点示范项目,以试点示范支撑我市低空经济快速发展。

(六)关于安全保障

安全是低空经济发展的基石。《条例(送审稿)》结合当前低空飞行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对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地方事权范围内对低空飞行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压实低空飞行主体责任,明确低空飞行联合监管制度和响应处理机制,对事故定责依据、飞行数据安全、投保责任保险以及航空器反制设备等提出要求。对于本市政府部门在低空飞行安全方面的监管责任,《条例(送审稿)》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协同空管、民航部门加强安全监管,提升低空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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