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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1 14:5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0x/2024-00029
发文日期
2024-04-01
公开日期
2024-04-0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网站,政府公报,公示栏,报刊,广播,新闻发布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建设,建筑,风景名胜,园林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重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无锡市政府组织起草了《无锡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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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本《办法》是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一定要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护好中华民族精神生生不息的根脉”。近年来,国家对历史建筑保护监管逐渐规范化、制度化,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明确历史建筑是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住建部印发了《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历史建筑普查认定、挂牌建档、修复修缮等保护工作要求。为适应新时期对历史建筑保护的新要求,结合无锡实际情况,加快制定本《办法》势在必行。

(二)制定本《办法》是完善历史建筑保护法规体系的需要

虽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管理等有了一些规定,但较为原则,对于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缺乏相关规定。为此,亟需结合无锡实际,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上位法规的不足。制定本《办法》,是填补我市在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利用等全过程管理在法律法规层面的空白,严格规范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为历史建筑保护提供应有的政策法规保障。

(三)制定本《办法》是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我市2017年就全面启动市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初步确定了1000多个潜在资源点,2020年以来我局提请市政府批准公布了236处历史建筑。目前,236处历史建筑均已完成挂牌、测绘建档和保护利用图则编制,修缮率达到65%、活化利用率达83%。无锡已在历史建筑普查确定、测绘建档、修缮利用、保护利用图则编制等方面形成了一些经验和做法,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随着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逐渐暴露出保护工作法律法规依据不足、板块与部门权责不清、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需制定《办法》,加大历史建筑保护力度,形成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以及《无锡市市区历史建筑确定与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并借鉴上海、杭州、苏州等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

2023年初,我局成立了《办法》起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正式启动《办法》编制工作。我局结合2022年开展的立法调研报告,经实地调研、部门座谈,研究分析历史建筑保护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梳理总结无锡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现状问题并研究措施,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5月16日起通过门户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3年5月24日、5月26日我局于梁溪区、锡山区组织召开基层座谈会,听取专家、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以及保护责任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2023年6月,我局对本《办法》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了专业风险评估。经过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细致地梳理和修改后,我局形成《办法》送审稿,并于2023年6月底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司法局于2023年9月6日在惠山区组织召开了基层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10月17日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各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经过9月至10月底我局与司法局的多轮会商,结合各方意见建议及调研情况,不断补充完善《办法》,并最终形成会议审议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三条,分为总则、历史建筑的确定、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建筑的修缮利用、监督管理和附则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第一条——第八条)。一是说明了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及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提出了保护利用的原则;二是分层落实了各级政府的保护管理职责,明确了各部门具体职责;三是多渠道加强资金保障,并规定了保护资金的用途;四是提出鼓励措施和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历史建筑保护。

(二)关于历史建筑的确定(第九条——第十五条)。一是明确历史建筑的确定标准;二是建立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公布机制,明确了普查推荐、公示公布、设立保护标志等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三是确立了预先保护制度,强调了不得擅自调整撤销、土地征收前进行普查确认等相关内容。

(三)关于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一是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及其权利与义务;二是明确了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保护利用图则、修缮导则等规划编制要求;三是确定了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及要求、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的相关规定;四是强化了历史建筑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管理要求。

(四)关于历史建筑的修缮利用(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一是明确了修缮利用的原则和修缮费用的承担;二是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工程按保养维护、修缮、抢险加固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界定,并明确修缮方案的内容;三是明确修缮工程的内容和许可要求;四是提出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方式和途径的指引以及一定的支持政策;五是规定了历史建筑的合法经营要求。

(五)关于历史建筑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一是督促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加强监督管理;二是建立年度评估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三是建立专家咨询库,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四是确定处罚原则,强化属地政府责任和负有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责任。

(六)关于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本办法的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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